婚前買房,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房,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下面結合一個案例,做簡單分析。
【案情簡述】
武某與祁某於2010年相識,並於2012年登記結婚。2015年12月9日,雙方生育一子武某某。現武某某因祁某與祁某父母關係緊張,並且雙方在生活習慣、孩子教育及為人處事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經常發生糾紛,至今,已分居二年多,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雙方訴訟離婚,對於婚後共同財產的範疇及分割沒有異議,但祁某要求分割武某名下婚前購買的房屋的增值部分。這種主張是否合理?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增值部分是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和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上述案例中,武某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孳息和自然增值還是屬於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是本案判斷房屋增值部分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的關鍵。
那麼什麼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呢?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講,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種;天然孳息,比如,果樹產出的水果,水稻產出的稻穀,這些均是典型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財產交他人用益而產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分紅,租金等;而自然增值指的是一般應理解為財產所有人未經經營或投資行為所得之,因通貨膨脹或其他不是因當事人主觀原因而產生的增值。這些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個人所有的古董、黃金、股票、債券、房屋等財產婚後自然增值部分應為個人財產。所以,關鍵在於婚前財產,婚後是否因經營或投資行為而產生升值增值利益,如果增值部分系雙方經營或投資所得,應認定為屬於《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一方經營或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為共同財產。
結合上述分析可知,武某婚前購買的房屋,系其全款購買,婚後並沒有再次進行投資,其增值部分完全是市場變動和房產調控的結果,本人未進行任何方式的經營,所以房屋增值屬於自然增值,與另一方無關,祁某無權主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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