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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婚後生育

婚前財產婚後生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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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婚前財產婚後生育的問題

對於婚前財產婚後生育的問題,解答如下:在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上有一個原則,就是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1、婚前個人財產,屬於私人財產,不參與分配;

2、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你可以從本人所著《離婚完全手冊》中查詢)

3、夫妻對共同財產有約定,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如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該約定無效;

4、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償還,也可以約定由一人償還,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約定無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除其中有些與《婚姻法》司法解釋有衝突的外,其餘部分還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