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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否根據婚姻的延續變為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是否根據婚姻的延續變為婚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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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否根據婚姻的延續變為婚後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方的婚前財產;
(2)-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以上就是婚前財產是否根據婚姻的延續變為婚後財產的回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