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三個月要離婚需要返還彩禮嗎?
1、結婚三個月要離婚一般不需要返還彩禮,如果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那麼女方有可能需要返還彩禮。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難”不是指“相對困難”,而應當理解為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這種“絕對困難”應當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即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因給付彩禮造成財產減損,生活前後相差較為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變得困難,這種困難明顯不是“絕對困難”,而是“相對困難”,就不應當認定為“生活困難”。
二、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彩禮錢返還範圍
(1)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據不當得利返還對方。由此可知彩禮錢是需要返還男方的。
(2)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着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係,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於同居後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對於結婚前男方支付了材料,結婚後男女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男方並不能拿出相關證明自己的父母在支付材料之後生活困難的證據,那麼對於女方來説,就可以不履行彩禮返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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