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能認定挪用嗎?
一、公款私存能認定挪用嗎?
不能較為籠統的認定為挪用,要區分個案情況,公款私存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公款私存的現象,行為人往往因其逃避監管而為的行為,極易導致貪污、挪用等犯罪行為的發生,但並不是所有的公款私存都被認定為挪用,暫時的存入或者又及時歸還或及時存入公賬的,且沒有佔為己有的,就不是挪用行為。
二、公款私存如何認定?
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主要有兩種:
1、單位是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
如單位的領導為了單位的利益,授意經辦人將公款存入私人賬户,單位收入在單位法定會計賬簿、會計科目上不顯示。這種情況下,為了單位利益,單位決定公款私存的,僅構成公款私存的違紀。但是,若單位的領導為了個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過程中實施貪污、挪用、私分國有資產等行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處理。
2、個人是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
(1)一種情形是經手公款事務的人員(如財務人員)為了獲取銀行利息收入,違反有關財經制度,擅自存入個人賬户;另外一種情形是,為個人私利而將公款存入銀行的,或者為幫他人完成攬儲任務,或者收受金融機構好處而公款私存的。
(2)對於前者,評價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爭議。對於後者,有觀點認為,公款並沒有給他人使用,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符合受賄罪構成條件的,應以受賄罪論處。
三、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佔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繫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
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兑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款私存是不能單一的認定為挪用公款的,一般在認定當事人犯罪時一定要從主體、主觀、客體、客觀相關的方面來進行認定,只要構成犯罪才能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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