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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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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規定是什麼?

如今在大部分地區,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男方要給女方一筆彩禮,這是一種風俗習慣。不同的地區對彩禮的要求不同,有些地方的數額比較大。當雙方家庭在結婚這件事上引發爭論的話,關於彩禮就成為關注的焦點。那麼新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規定是什麼?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新婚姻法關於彩禮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同居後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結婚時如果向對方索要了較大數額的彩禮,婚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就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所以,同居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

我們認為如果贈送的嫁粧款已用於生活消費則不予退還,在辦理婚禮過程的實際花費也不予退還,雙方相互見面接受的禮金按贈與對待,已經長期使用的衣飾也不予退還。另外根據案情區別雙方的過錯,按公平原則,從保護弱勢羣體的立場出發,給予公平處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彩禮一般是結婚前男方支付給女方的,數額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根據新婚姻法關於彩禮方面的規定,如果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或者登記後並未一起生活,女方應該將彩禮返還給男方。如果離婚後,男方之前支付彩禮是在困難情況下的,女方也應該將彩禮返還。

標籤:彩禮 新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