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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彩禮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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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彩禮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關於彩禮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法律關於彩禮的規定僅為不得藉由婚姻索要財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婚姻關係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但一方當事人或是一方當事人的父母以對方當事人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行為是對婚姻自由權利的濫用。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借婚姻索取財物,將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的基礎上,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和道德的要求,為《民法典》所禁止。

二、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區別

1、買賣婚姻中的男女當事人對於結婚並非出於自願;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男女當事人就結婚而言是自願的。

2、買賣婚姻行為的實施者是結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們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實施者,既可以是男女雙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雙方以外的其他人。

3、買賣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係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財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若結婚後又離婚的,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一方索取財物給對方的生活造成困難的,法院可以判決酌情予以返還。

婚姻以感情為基礎,但買賣婚姻卻使婚姻蒙上了濃厚的金錢色彩,將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無視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嚴重破壞,為法律所禁止。

結婚之前女方可以向男方提出彩禮支付的請求,支付的數額可以參照當地的習俗。若是女方要求支付的彩禮數額遠在當地約定俗成的數額,那麼即使男方支付了彩禮,後期可以女方藉由婚姻索要彩禮為由向法院起訴、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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