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給彩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之後,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一般是認為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婚約而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目的贈與行為,彩禮給付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對女方和女方家人經濟補償的身份性質,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於一般贈與。
首先,彩禮在性質上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彩禮在性質上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於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藴涵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而且,依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藴涵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這一內容,“條件”在解釋上應該包括“默示的條件”。因此,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目的贈與行為,所附的解除條件就是婚約的解除。
其次,彩禮這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與一般民事贈與合同不同。其性質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贈與出發點不同。一般民事贈與合同具備單務性、無償性、諾誠性特徵,而因婚約給付彩禮對人身有很強的依附性,並不當然是無償的。它體現了男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以及對男方對女方家的經濟扶助的目的,與一般民事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有着顯著的區別。
第二,贈與合同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同成立後即生效。因婚約給付彩禮以婚姻關係的締結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
第三,法律關係不同。一般贈與僅為當事人雙方純粹為財產權利轉移而設立;而因婚約給付彩禮僅在特定人(男方與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間)在特定時間(訂立婚約時)協商訂立,其目的就是為了締結婚姻。
第四,贈與合同成立方式不同。民事贈與合同系單方諾誠性合同,只需要一方贈與的意思表示做出即可成立。在贈與物交付或者辦理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亦可單方面行使撤銷權。因婚約給付彩禮則系男方與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協商將己方財物贈與女方或其家人,需雙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正是由於二者的性質差異決定了彩禮應當屬於女方和女方家人的財產。即使男方在婚後才將彩禮給付給女方,也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彩禮官司需要什麼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藉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説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麼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民法典法律沒有禁止彩禮,只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和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反對借婚姻強行索取彩禮,或者以鉅額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或者結合自身經濟條件承受能力自願給付女方的金錢的行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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