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財產分配問題怎麼處理?
一、農村房屋財產分配問題怎麼處理?
農村房屋財產分配應當根據房屋所有者的意見來處理,《物權》規定: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父母健在拆遷賠償款是父母的財產,賠償款屬於他們所有,你父母健在。在父母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具體怎麼分配由父母決定,包括所有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理應由父母所有,依法享有佔有、使用。但是如果父母不在了,賠償款作為遺產分配,按法定繼承分配,即兒子與女兒享有同等的繼承份額。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財產所有者有處置自己的財產的權利,所以對於農村房屋的財產分配應當由父母來進行決定,法律上規定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處理,沒有遺囑的則需要按照法定的繼承人順序進行繼承,涉及到同一繼承人有多位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處理,可以進行平等的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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