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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和德國人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怎樣處理

當事人和德國人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怎樣處理

一,當事人和德國人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怎樣處理

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所以中國人跟外國人結婚後要離婚,應如何適用法律,關鍵要看他們選擇何種方式離婚。

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具體來説,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的問題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有效的協商解決,畢竟此類問題設計直接的經濟利益,一旦自己的處理存在問題就會導致利益的分配存在不公,所以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自己需要學會積極的應對,在法律基礎上保障自己的利益不會遭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