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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財產在國外怎麼分割?

離婚糾紛財產在國外怎麼分割?

一、離婚糾紛財產在國外怎麼分割?

1、離婚時一方境外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是否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取得的財產,與境內境外取得無關。

2、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涉外婚姻起訴管轄地是哪裏?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現在有的家庭在國外還有資產,比如房產或者不動產等。在離婚的時候,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分國內國外,都應該參與分割。判定共同財產主要看財產取得的時間點,如果在婚後就算。如果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財產轉移到國外,另一方發現後隨時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