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回遷房分割怎麼處理?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回遷房分割怎麼處理?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的分割分兩種情況:
1、對於雙方均是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
2、對於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新婚姻法對房產分割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仍然堅持了我國《婚姻法》所確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但是在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上進行了突破。簡單的來説就是“父母買房兒媳沒份,婚前貸款買房歸個人”。而這點是完全不同於以往婚姻法解釋中所作出的規定。
1、《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眾所周知,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和自然增值,那麼這一規定明確表明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財產,同時也表明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投資經營收益和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所共有。
2、《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鑑於中國國情,父母為了子女順利結婚並能夠更好的生活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常常會傾其所有,注入他們畢生的積蓄,又出於面子或特殊身份的存在,他們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任何書面合同來明確表示房產沒有子女配偶的份額。因此,上述規定是合理的。
3、《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回遷房的特殊性質,需要結合其具體的財產所有屬性來進行分割處理,如果是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參加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下由雙方根據回遷房產權的形成來進行認定,如果屬於雙方共同財產的,才可以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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