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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組合家庭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在我國組合家庭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組合家庭其實就是再婚的,在組合家庭成長出來的這些小孩不論是在心理還是各方面都是非常的敏感的,因為男女雙方或多或少都是私心比較偏袒自家的孩子。而小編看到最近有人關注的問題也是在我國組合家庭離婚財產怎麼分割?這個要看所謂的組合家庭有沒有結婚證,如果有結婚證也是結婚以後的這段共同收入平等分割。

一、在我國組合家庭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組合家庭指單親家庭之間互補而組成新的家庭,家庭成員往往較多,關係複雜,矛盾不易化解。

如果組合家庭是領了結婚證的,那也是正常的按照夫妻關係來處理財產的分割。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二、解除同居時財產怎麼處理?

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遵守如下規定:

1、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6、同居期間,雙方關於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可見,關於組合家庭離婚財產怎麼分割的這個問題必須要看當時的實際情況,但有一部分的組合家庭只是男女兩個人搭伴過日子而已,這種的財產分割只能是按照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的財產分割基本上和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分割沒有什麼大的差別,組合家庭的離婚財產分割如果私下處理不好,最好還是通過法庭審判比較公平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