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糾紛怎麼辦?
離婚中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糾紛是怎樣的?其中相關的知識都是怎樣?在此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帶來其中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協議離婚具備的條件:1.雙方必須完全自願。2.必須到婚姻機關申請。3.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必須有適當處理。
問題往往出在第三個條件上:婚姻登記機關沒有義務也不可能對你們已經擬好的子女撫養部分的協議,和有關房屋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財產分割的協議作有關的修改或者意見,那麼由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一方願意作出讓步,登記人員也不可能問及。或者由於雙方對於法律的認識錯誤即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不是 很清楚,導致少分或者多分的情形大有存在。對此,本律師對於準備協議離婚的人作如下建議:
界定雙方有無過錯(該過錯必須有證據支撐,比如説長期的婚外情,那麼短信,郵件,信息,通話記錄,酒店登記信息,以及一些人證都可以形成較有證明力的證據)。如有過錯,可以向對方主張多分財產,作為離婚時的損害賠償,
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離婚前,不妨做一回“小人”。可以多方面(房子車子股票基金保險債券等等種類)多途徑(親戚朋友他的相同收入的同事)多手段(這個就不好説了)瞭解對方的財產狀況。這一點工作最好在離婚意思表示未作出之前及時進行,這樣在對方還未作出隱藏財產的行為時,你已經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後取得的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呢?也有一些列舉的提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當然,婚前一方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情形等也比較多,司法實踐中遠有比這更復雜的情形,現在很多父母也出錢給兒女購房,但最後還是以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為準,我國的《物權法》是公示公信原則。物權一經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登記主義,所以購房的時候,寫誰的名字決定了房屋的命運。建議一方父母購房的只寫該方父母名字即可,小兩口住就行了。不要以後離婚了,把房子分了,是“賠了夫人又折房”啊。
當然,對於財產的分割,主要是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為主,如果你確實已經掌握了完整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信息,那你就可以有理有據地要求了。
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另文敍述。
子女撫養協議上:一定要根據實際的費用來確定雙方承擔的數額,一般來説,孩子大家都養了一段時間了,花多少錢肯定誰心裏都清楚,每個月給個300,500的已經不能滿足一般孩子的生存和發展需要了,這個時候,最好把學費(那是有發票的)醫療費(以實際發生為準,有票據)等有票據證明的確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作為發生後再平攤的項目。常規的費用按照孩子的實際情況,家庭的實際承受能力互相承擔。經濟條件比對方好的一方完全可以多承擔一些,這裏面也有一個互諒互讓的過程。一般來説,承擔了撫養義務的一方除了經濟上的負擔外,另外對於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料也是付出了相當的勞動,在前面説到的費用方面可以做一些讓步。
關於探視權的約定及其行使:探視權約定要明確具體,比如説:週末即週五孩子放學即被接到另一方家中,至週六下午回家。期間,孩子的安全由對方保證。當然了,實際情況千差萬別,恰好週日是孩子奶奶的生日,你説這個週末是週六就該回去了?這就要靠雙方的互諒!很多現實生活中的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只有在學校柵欄外上體育課時才可以看見孩子一眼。未免不是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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