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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凍結賬户條款

法律3.21W
財產保全凍結賬户條款
財產保全可以凍結職工社保賬户嗎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財產保全不得凍結職工社保賬户。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户管理,專管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勞社廳函[2000]44號二000年四月四日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轉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現轉發給你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處理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要依照該通知規定,配合法院做好審理、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近一個時期,少數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社會保險機構原下屬企業(現已全部脱鈎)與其他企業、單位的經濟糾紛時,查封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帳户,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發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為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特通知如下: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户管理,專管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