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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房屋財產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嗎?

一、夫妻一方房屋財產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嗎?

夫妻一方房屋財產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嗎?

夫妻一方房屋財產在離婚時不需要進行分割,《民法典》(202.01.01生效)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根據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分割是以離婚為目的的。不離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財產。但是,由於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將夫妻財產贈送給心儀的第三者,嚴重損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

二、夫妻買房只寫一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規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個人財產是不能分割的,也即對於那些在結婚前就已經購買的房屋、車輛等,除非本人願意否則都不能進行分割。若是在婚後購買的,即使只是寫了一方的名字,此時也會被認定為是共同財產,依舊需要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