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怎樣處理
財產分割1.78W
在婚姻關係中房屋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為房屋的價值大,一旦婚姻關係出現問題要離婚的時候,房屋歸屬問題就會成為夫妻雙方離婚爭議的焦點。那麼,離婚房產怎麼處理?
對於離婚房產的處理方式,實踐中一般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如果共同出資,並且產權證上登記了兩方的名字,則不論男女兩方出資情況,離婚時平分房產;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出資證明的,可以依據出資證明主張分割。
(2)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婚後,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如果是全款購買的,那麼房屋於個人財產。 如果僅支付首付款,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房屋需要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3)婚後,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或兩方名下,該房屋都屬於共同財產。
(4)婚前,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購買房屋時明確表示贈與對方或者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5)婚前,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該房屋都視為共同財產,並且應當認定為父母雙方對各自子女的贈予,而不能理解為對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贈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對於離婚房產的處理方式,實踐中一般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如果共同出資,並且產權證上登記了兩方的名字,則不論男女兩方出資情況,離婚時平分房產;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出資證明的,可以依據出資證明主張分割。
(2)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婚後,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如果是全款購買的,那麼房屋於個人財產。 如果僅支付首付款,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房屋需要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3)婚後,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或兩方名下,該房屋都屬於共同財產。
(4)婚前,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購買房屋時明確表示贈與對方或者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5)婚前,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該房屋都視為共同財產,並且應當認定為父母雙方對各自子女的贈予,而不能理解為對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贈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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