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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何時發新社保卡

法律3.18W
吉林省何時發新社保卡
吉林省社保補繳規定對補繳時效如何規定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