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海外房產怎麼處理?
一、離婚財產海外房產怎麼處理?
1、個人購房
這種方式簡單、成本低,業主對房產的控制權更強。但如果打算未來傳承給子女,要考慮遺產税。美國公民遺產税的免税額是545萬美元,外國公民只有6萬美元。
2、聯名購房
聯名購房又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種是joint tenancy(聯合共有)。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王寶強離婚事件,他們在美國便是採取這種方式購房,並簽訂了“只留給活人”的條款,其實這個條款並非“陰謀論”,而是最常用的聯合共有產權的一種。假如一方去世,產權會自動轉移給另一方。
另一種是tenancy in common,如果一方去世,產權則轉移給去世一方的家人。
所以,普通夫妻或家人關係多數會選用joint tenancy,而非夫妻關係的合夥人則多數選用tenancy in common。
3、公司購房
也有很多人以公司的名義購房。相對來説,把房子寫在公司名下,貸款會稍微複雜,房子的盈利或虧損,也歸於公司的盈利或虧損。房子的傳承非常簡單,只要填一張表,更改股東和董事就可以解決。
4、設立信託
假如你的海外置業達到一定的規模,也可以考慮設立信託這種方式。設立信託有很多種,家庭信託是家庭常用的一種形式。家族信託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進行隔離保護,在設立家族信託時,只需要財產所有權人單方委託辦理,無需將來的配偶同意和知曉。受益人的預設不僅保密,而且靈活可控。
其中有的法院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將不動產作為夫妻財產的一部分來適用本規定,認為應適用我國法律來處理。該條規定為:“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而有的法院並未明確適用的法律,而用了“因離婚引起的糾紛,適用我國法律”表述方式,筆者認為該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並未對案件的涉外因素進行考慮而通過《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來確定準據法實屬不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民事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根據該條第三款規定,離婚案件中涉海外房產應該屬於涉外民事關係,並適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雖然通過該法最後指向的準據法仍為中國法,但不能越過該法直接籠統地認為離婚案件引起的糾紛適用中國法。
對於有涉外房產的話,根據我國的婚姻法,一般對於涉外財產我國法院是不做處理的。具體如果需要進行分割的話可以在財產所在的國家進行相關的民事訴訟。也可以通過夫妻雙方各自協商好在進行平等分割來進行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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