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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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情況在現代社會比較常見,雖説這並不是什麼好的現象,但其實如果感情不和選擇離婚的話我們還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已經是現代社會非常開放,不會有古代的思想包袱,離婚也並不是什麼非常可恥的事情。在離婚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許多問題,那離婚財產保全的必要性有哪些?
離婚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所謂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而採取的訴訟上的保護性措施。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往往恃強凌弱,將夫妻共同財產私自隱藏、處分、轉移,從而往往導致對方在法院判決後分割共同財產時已使判決變為一紙空文,沒有實際意義。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當事人遇此情形,在法律上並非束手無策,而是可以採取財產保全這一保護性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的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危及子女撫養教育、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財產問題。如果這種情況緊急、迫在眉睫,則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有如下重要作用:
1、訴前財產保全的特點是能及時有效地防止義務人轉移、隱匿、揮霍其財產。由於被申請人的財產處於查封、扣押、凍結狀態,其想要逃避法律義務已成為不可能。
2、由於被申請人的財產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當即可直接執行這部分財產,及時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申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
訴前財產保全費用如何收取?依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收費標準如下:
1、保全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4、需要説明的是:申請人提起訴訟時,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8條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有兩層意義:
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存措施提供擔保數額可適當降低;
二是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存或訴前保存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訴前財產保全的益處:一旦被告的某項財產被採取了保全措施,原告就可以“高枕無憂”地進行訴訟,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經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行。
離婚的財產保全能夠讓雙方都無法對財產進行轉移,雖説這樣做很多時候是沒有必要的,但其實這樣做不僅是對自己的婚姻負責也是對對方的負責,如果離婚財產無法協商分配的話,想要讓法院進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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