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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離婚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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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對離婚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對離婚有什麼規定?

我國《民法典》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係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復婚登記】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二、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反悔怎麼辦

離婚財產協議的反悔法律後果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經民政局離婚備案後,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法律的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就雙方雖已簽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並未至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備案手續,則該協議並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不予履行。

如果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該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一年內進行反悔,則可以要求向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進行重新處理。但若法院查明,在訂立離婚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會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相應的駁回。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大家對於離婚可能並不是特別的陌生,但是我們國家新頒佈實施的《民法典》當中,對於離婚又有了新的規定,比如説設置了離婚冷靜期等等,這也就意味着,協議離婚的是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才能夠完成離婚。

標籤:民法典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