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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擔保是必須提供的嗎?

一、財產保全擔保是必須提供的嗎?

財產保全擔保是必須提供的嗎?

1、財產保全擔保並不是必須提供,具體是否需要提供,與法院是否要求擔保有關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財產保全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法院收到財產保全請求後會採取哪些保全方式?

1、法院收到財產保全請求後會採取的保全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2、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3、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惡意訴訟,在申請人財產保全錯誤情況下,賠償因此而造成的被申請人損失,是取得財產保全的前提條件。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有爭議的標的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使其處於人民法院的有效監控之下的司法行為。

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起訴的等方式來解決糾紛,如果在起訴的時候,發現若是不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自己即使最終勝訴也無法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那麼可以在提出訴訟請求的時候,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

標籤:財產 保全 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