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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財產部分可否再審?

一、離婚案件財產部分可否再審?

離婚案件財產部分可否再審?

審主要是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但是,離婚糾紛的再審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具體如下:

1、對於已經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是不能申請再審的,因為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且已經生效後,一方有可能在這段時間內再次結婚,那麼這段再婚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一方當事人就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是不能申請再審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雖然婚姻關係的判決部分不能申請再審,但是就離婚判決書中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子女撫養問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申請再審,要求法院就生效判決進行改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可以被再審的法定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於採取起訴的方式處理離婚事宜,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一旦法院下發的判決書生效,那麼婚姻關係就結束了,且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再審。但對於離婚案件財產部分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可以提出再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