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分割繼承部分財產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案件分割繼承部分財產規定是什麼?
離婚案件分割繼承部分財產規定是夫妻雙方對於其中一方記者得到財產都是享有共同擁有處理的權益的。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明文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明後,就是合法夫妻。《民法典》所指的夫妻當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夫妻,老年人再婚夫妻雙方當然也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家庭關係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誌。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係為前提的。也就是説,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共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再婚財產如何繼承分割?
如果沒有遺囑,則適用法定繼承。即先確定遺產範圍,再根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分割。一般為均分,但要照顧生活來源困難的繼承人。
對於再婚後,已經形成具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關係,與親生子女有同等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當代社會可能很多的人員對於配偶獲得的繼承權利並不是特別瞭解,認為自己跟這個繼承的財產是沒有關係的,但實際上這種理解是完全錯誤的,互相繼承的權益是夫妻之間所擁有的,所以雙方都是可以擁有對方所繼承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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