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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未提財產分割訴訟

離婚未提財產分割訴訟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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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財產分割須提反訴的規定是什麼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法律給予原告以起訴的權利,同時給予被告以答辯和反訴的權利。反訴就是民事訴訟程序開始以後,被告經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它是起訴的一捉特殊形式。



    離婚訴訟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關係為訴訟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離婚訴訟的提起必然引起與婚姻關係關連的財產關係和撫養關係,所以離婚訴訟實際上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和子女撫養三訴的合併。從另一外角度出發,離婚訴訟有廣義的狹義之分,廣義的離婚訴訟就是上述所説的本訴合併;狹義的離婚訴訟是單指解除婚姻關係。我國離婚訴訟是廣義的離婚訴訟。



    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緊緊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超請求判決。在離婚訴訟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請求以外的請求。例如原告起訴只請求離婚,對財產和子女撫養未提出請求,被告在訴訟中提出了財產及子女撫養的請求;原告只對一部分財產提出請求,對另一部分沒有提出請求,被告對此提出了請求;原告要求分割債權,被告提出還有債務,請求分擔等等,被告提出的這些請求能否以反訴對待呢?觀點不一,有人認為應當以反訴對待,因人民法院判決不能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對被告的請求不以反訴對待,即進行實體上處理,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要對被告的請求進行實體處理,唯以反訴處才為適當。



    我們以為:首先,根據訴訟法精神,在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所涉及的三個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訴的合併,它是為法律所規定,對此法官沒有自由權。除當事人合意方可分離。這就説明無論原告請求與否,人民法院都應主動從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及財產三個面方進行審理,被告的請求不起決定性作用,也就是説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應當審理,不提出也應全面進行審理。



    其次,與婚姻關係相關連在三個方面的事實,構成離婚案件事實的整體,法律要求原告在訴訟中必須就三個面事實進行全面陳述,並提出其對三個方面的意見,對此原告別無選擇。否則就會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原告只請求三個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視為其對事實陳述的不完整或請求不完整,也可以説是對事實的隱瞞。被告提出的請求從形式上看與反訴很相似,擔實質上是對實事的補充或對原告的反駁。



    第三、反訴的目的在於抵消、吞併本訴原告所主張的民事權益。在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的請求,並不能達到抵消、吞併本訴原告主張的目的。



    第四、反訴請求是獨立的,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既是相互牽連,又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其獨立性表現在三個方面:



    1、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



    2、訴具有獨立的訴的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



    3、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這一點是反訴制度的實質,也是判斷是否構成反訴的標誌,是關鍵的內容。



    而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提出請求,如果原告撤訴,人民法院對被告提出的請求也就終結審理,被告唯有另行起訴方能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