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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殘疾軍人撫卹金標準是怎樣的?

福建省殘疾軍人撫卹金標準是怎樣的?

軍人是祖國主權完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堅強捍衞者,不管是在戰爭時期還是和平年代,不管是與敵人戰鬥拼殺的前線還是自然災害中救援搶險的一線,處處都有軍人血與汗甚至生命的付出,因此,國家對革命軍人、特別是傷殘軍人也給予了應有的待遇和照顧,那麼,福建省殘疾軍人撫卹金標準是多少呢?

一、撫卹金標準

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卹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卹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和在鄉老複員軍人生活補助金,調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提高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卹金標準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城鎮烈屬定期撫卹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農村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城鎮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卹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890元;農村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提高到每人每年7610元;城鎮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卹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190元;農村病故軍人遺屬提高到每人每年729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32050元和13650元。

二、申報材料

(一)個人書面評殘申請,內容包括入伍時間、退役時間、負傷時間、地點、部位、詳細經過、在部隊未評殘原因等;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書面意見;

(三)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

(四)退役證件或退役軍人登記表;

(五)申請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張及身份證、户口簿複印件;

(六)指定的醫療衞生機構對傷殘情況作出的醫學鑑定結論;

(七)《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

三、辦理流程

(一)提交申請。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出具書面意見,連同相關申請材料一併上報户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

(二)縣、市(區)民政局受理與審核。經縣、市(區)民政局審核,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醫學鑑定;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在收到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殘疾情況醫學鑑定結論後,填寫《評定殘疾等級報批表》,連同其他申請材料,於收到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設區市民政局。縣、市(區)民政局經審核認為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範圍和條件的或經指定的醫療衞生機構鑑定達不到評定殘疾等級的,縣、市(區)民政局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評殘材料,退還申請人。

(三)設區市民政局受理與審核。經設區市民政局審核,對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醫學鑑定。在收到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殘疾情況醫學鑑定結論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在《評定殘疾等級報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於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民政廳。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逐級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上報的評殘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四)省民政廳受理與審批。經省民政廳審核,對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有異議的,通知申請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醫學鑑定。在收到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殘疾情況醫學鑑定結論後,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在《評定殘疾等級報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印章,辦理傷殘人員證件,於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給申請人。對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逐級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辦理評殘時限相應順延。經審核不符合評定殘疾等級的,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評殘材料,於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

按照規定,屬於一級殘疾標準的,因戰殘疾撫卹金為43630元/人/年、因公殘疾撫卹金為42250元/人/年、因病殘疾撫卹金為40870元/人/年,其他不同的傷殘等級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撫卹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