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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還在按揭兩個人改一個人嗎?

一、離婚房子還在按揭兩個人改一個人嗎?

離婚房子還在按揭兩個人改一個人嗎?

離婚房子還在按揭兩個人改一個人,然後對於對方的部分進行折價補償,離婚分割財產時按揭房屋的歸屬,主要是綜合當事人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產權證的時間、產權證書中刊載的權利人姓名和按揭房屋首付款的資金來源等因素來認定的。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

二、其他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按照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和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對房屋的歸屬糾紛中不容易認定的幾種情況:

1、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還貸的,應該認定按揭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行為,並不能改變按揭房屋所有權的屬性。除非另一方有證據證明雙方有將所購按揭房屋約定為共同所有的書面協議,或者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並且出資行為並非是贈與行為或者是借貸行為。若該方主張成立,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取得產權證且產權證上載明的權利人僅為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的一方的。

此種情況下,雖然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但是仍應當認定按揭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原因在於,雖然產權證書是在婚後取得,但是該產權證書是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財產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轉化而來的,屬於個人財產具體形態的轉化,並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個人所有的屬性。

3、如果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離婚訴訟期間未取得產權證的。

如果夫妻雙方對房屋所有權歸屬能夠達成協議的,按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房屋的價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後共同還貸的比例進行分割。前者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後者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而“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4、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辦理的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取得產權證且證書載明的權利人為一方的。

離婚的時候關於房屋的這個問題非常重要。所以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的話,必須要理清楚房屋是在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然後針對房屋來進行一個分割,其中一方獲得所有權,另外一方獲得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