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數份合同中或仲裁或訴訟能否同時約定?
一、簽訂數份合同中或仲裁或訴訟能否同時約定?
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約定了仲裁條款,只能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有裁定認為,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中“可裁可訴”,或“或裁或訴”約定,是一個可分割的條款,其中關於仲裁的約定無效,但關於訴訟的管轄約定仍然有效。這個觀點是有道理的,應成為統一規則。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故該合同之仲裁條款為無效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預防合同糾紛?
具體説合同糾紛的預防,進行合同糾紛的預防,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
1、充分了解《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合同法》是規範當事人合同行為的基本法律、當事人應當予以充分的瞭解,除此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也對某一具體合同或合同的一些共性問題進行規範。如《保險法》對保險合同作了具體規定,知識產權法對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合同作了具體規定等,當事人也應予以瞭解。
《合同法》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合同的含義,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合法等)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合同履行的原則、抗辯權、中止履行、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變更和轉上的條件與程序,合同終止的事由、程序、條件等,違約責任,合同的具體種類(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技術合同、委託合同)等,當事人瞭解了合同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於詳細,合法地訂立合同條款,避免因合同條款的漏洞或無效而引起合同糾紛。
2、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狀況。
訂立合同之前事先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詐糾紛和違約糾紛。調查瞭解資信狀況主要指查驗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瞭解對方當事人的信譽程度等。如果對方當事人資信狀況良好,則合同訂立後履約就可能得到保證;如果對方當事人資信狀況不佳、商業信譽不好,甚至瀕臨破產境地,自然欠缺或沒有足夠的履約能力,與這樣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就會有很大的風險,合同訂立後也會產生糾紛。
當事人在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的同時,還應瞭解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即在合同上簽字的人是否具備簽署合同的資格。一般來説,公民本人,法人的法走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均具有簽約主體的資格。其他人員代表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時,必須有授權委託書。尤其是在通過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場合,代理人應當出具被代理人(委託人)的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否則,合同簽訂後,由於合同形式要件不具備而可能引起合同無效糾紛。
3、精心準備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為避免因條款的不完備或歧義而引起合同糾紛,當事人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除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其他合同條款都可以在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約定。法律給予了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充分自由,當事人應詳細約定,尤其是關於合同標的(包括名稱、種類等)、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違約金或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等)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合同主要之條款。此外、根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需要特別約定的條款也應詳細規定。
不管簽訂多少份的書面合同,只要書面合同當中的合作者都是一樣的,那麼在這幾份合同當中約定的爭議條款的解決方法都必須是一致的,不能在有的合同當中約定的是仲裁,而也有的合同當中約定的就是訴訟。這樣萬一發生了爭議,對合同當中的各方人員來説都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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