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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夫妻離婚時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一、夫妻離婚時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不離婚能否分割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財產。重大理由有:

1、 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溝通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侵害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行為;

2、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中發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要達到“嚴重”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意義上的生活消費、經營支出就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另外,不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所以原則上夫妻不離婚的話,其實不能主張共同財產,但要是有重大理由,同時對債權人利益不會造成損害的話,也是可以在尚未離婚的情況下分割共同財產。當然,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是離婚夫妻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