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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應遵循哪些原則

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應遵循哪些原則

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應遵循哪些原則

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應遵循的原則:

1、雙方協商決定。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時不僅要把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解決好,還要包括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最好也要協商解決清楚。對於夫妻離婚財產該怎麼分割在法律上是有原則可以依循的,如果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行為的話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