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依照我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堅持貫徹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權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項重要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離婚時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對共同債務,則有平等的清償義務。不能將財產只判給一方,而不分給有過錯的另一方;不允許以多佔有財產作為離婚的交換條件;更不允許財產在誰手中即歸誰。

(二)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分割權,並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財產時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是由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還相對較低的狀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

(三)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屬於一方使用或經營的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使用或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也要考慮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和作價處理。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所謂過錯,是指一方虐待、遺棄或傷害配偶的行為,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為,因生女孩而製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的行為等。因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處理時,不僅要分清是非,對有過錯一方給予應得的處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一方應給照顧。

(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分割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借分割共同財產之機將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據為已有的,必須如數返還;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制裁。對與他人合夥的財產,應先析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份割,然後再進行分割。

夫妻在協商處理共同財產的時候,並不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中的規定,那麼怎麼約定其實都是可以的。但要是起訴到法院的話,此時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必然就會遵循上述幾方面的原則了,這個時候對財產的分割其實強調一個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