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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知道財產有多少怎麼辦

離婚不知道財產有多少怎麼辦

離婚不知道財產有多少怎麼辦

可以申請起訴,讓法院去調查對方的收入情況。

一、 不動產隱匿或轉移的方式以及處理對策

1、瞞天過海,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

常見方式:當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領,較為豐裕的收入,決定了很多當事人的不動產不止一處。有些頗有心計的當事人,在面臨離婚之前,就已經私下購買了另處不動產,而另一方卻不得而知。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

處理對策:由於購房手續和週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祕或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如果一方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就要採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一方是否購買了房產。比如:假設一方購買了他處房產,根據另一方的瞭解,一方購房的目的在於何處?如果有可能會給情人居住,就可以設法調查情人住處,查到門牌號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該套房屋的產權情況。如果可能會給親屬使用,就可以先確定排查範圍,然後再一個個排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私自購房後,空關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調查全部落空,還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往來,也就是説,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處理成本:一般情況下,靠另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難完成以上調查事宜,因此,聘請有專業經驗的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就顯得尤為重要。當然,會另有一筆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動產最少也價值幾十萬元,相對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風險和獲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户到他人名下。

常見方式:如果不動產產權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種隱匿財產的行為,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須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產交易中心才給辦理過户手續。但對於產權證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卻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採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並不是一種很高明的處理方式。因為對於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整個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採用的目的,在於套取現金後,找消耗的理由進行脱身,不能不説,這是一種雖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式。

處理對策:一般來説,另一方在離婚時,會發現一方擅自過户的事實。因此,應該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停息抗辯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共同財產的事實。

3、金蟬脱殼,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常見方式: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後,再將該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適用於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

處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幾點:

第一、所謂產權人有無泄露真相的可能。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並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根據不同的人制訂不同的調查對策及方式,就有可能會有所收穫。

第二、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摺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穫。

4、以逸待勞,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

常見方式:由於不願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藉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和淚流,笑將全部房產權利收納,甚至藉助於法院之手,達到上述目的。

離婚時如果不知道對方的收入明細,那麼在夫妻財產平均的分配的時候,肯定不公平,首先自己可以請專業的調查隊進行調查,也可以跟法院提出財產保全,讓法院進行調查,但是一系列的作為,都是需要付一定的調查費,根據個人情況進行選擇。

標籤:離婚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