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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怎麼規定婚前財產?

一、婚姻法怎麼規定婚前財產?

婚姻法怎麼規定婚前財產?

(一)婚姻法怎麼規定婚前財產?

《婚姻法》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民法典》(2021.01.01生效)婚前財產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婚前財產離婚後如何分配?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婚前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通常對婚前財產不予處理,屬於其個人財產部分。

1、婚前夫妻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2、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

(1)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2)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

1、財產完全能夠説清楚的,也就是説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

2、説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説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雖然《婚姻法》會在明年初《民法典》實施時失效,但是這兩部法律規範之中,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並沒有太大的差異。只要是屬於婚前財產,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形之下,配偶另一方是不得隨意的就處分這部分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