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於婚前財產有哪些規定?
婚前財產作為我國公民在婚姻前取得的個人財產,我國的相關法律予以支持這部分財產在離婚後迴歸個人的財產當中,不應與結婚的對方進行分割。那新婚姻法對於婚前財產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類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的事宜為大家進行解釋和介紹。
一、什麼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結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什麼是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並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
三、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從而把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獨立出來,並從財產取得的時間及財產的性質將夫妻個人財產分成五個方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具體而言,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範圍: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餘萬元賠償金,用於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於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餘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由一方進行勞動、繼承、賠償所獲得的財產。這裏工傷賠償和傷殘賠償、一方繼承的財產,我國法律規定沒有進行聲明的,也不屬於婚姻雙方的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當事人有權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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