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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是怎麼樣的

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是怎麼樣的

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是怎麼樣的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裏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説明,“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的規定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裏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説明,“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應公證

想離婚的男男女女最苦惱什麼?法院長期不判,財產糾纏不清,儘管形同路人,還要一起過日子,因此有人説:辦離婚真累。新《婚姻法》將幫助想離婚的男女從此窘境中解脱出來。這部法律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範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

據統計,從1979年到1999年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平均每年遞增9.08%,僅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9萬件。而這些離婚案中絕大部分都有財產糾紛。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是“共同財產”與“約定財產”的解釋已經不能滿足公民維護個人財產權益的要求,應當進行必要的修改。婚姻法學專家還提出應當規定“夫妻財產告知義務”,使男女雙方互相掌握彼此的收入,包括隱形收入。對於離婚的判決,新《婚姻法》也將有較大變化,它將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當事人留出更廣泛的迴旋空間。有專家建議,如果夫妻某一方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將不再像過去那樣進行調解。夫妻關係作為特殊的人際關係,當雙方矛盾發展到不可調和的程度時,法院如果進行調解,從法學意義上説,這是違背當事人意願的。關於離婚條件,也將作出新的認定。以往我們將感情破裂和夫妻分居時間的長短作為判定離婚的主要標準。

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分居時間的限定過長,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新《婚姻法》將把夫妻的分居時間限定在18個月。也就是説,當你與不再相愛的人分居一年半之後,如果你提出分手,法院沒理由不準。但是,針對目前離婚率持續偏高的狀況,47.6%的人認為新的《婚姻法》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制離婚。離婚到底誰説了算,還要等新《婚姻法》出台後才明瞭。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

問:我1995 年結婚,現因夫妻感情不和,準備離婚。我在1994 年用自己的錢買了一套房子,我妻子提出該房子為共有財產,要一人一半,請問法律對此有何規定?讀者大明

答:如果你們事先對房子的權屬有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根據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你妻子無權要求房子一人一半。

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係存續八年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後,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前財產就是屬於個人的財產,這份財產任何一個人都不能進行分割,因此,我國對於婚前財產也是也了相關的規定,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個人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害,所以,夫妻二人一定要認定好哪些是婚前的,哪些是婚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