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財產的法律條文都有哪些
離婚財產從來都是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爭奪的對象之一,同時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要是夫妻因離婚財產糾紛而起訴到法院的話,那麼法院作出判決都有哪些依據呢?關於離婚財產的法律條文內容,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離婚財產分割依據什麼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 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 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 135 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 137 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 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 8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 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最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夫妻協議離婚的,對離婚財產的處理,法律不會作出太多的干預。但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法院在對離婚財產進行判決的時候,則就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進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煩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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