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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關於離婚的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前關於離婚的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前關於離婚的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據此,依法成立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當然,如果雙方在婚後另行簽署了內容不一致的財產協議的,以後簽署的協議為準。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情況下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其與配偶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為由對第三方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除非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則該約定對債權人有約束力;該債務可以視為直接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提出抗辯的當事人應當就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事實進行舉證。

因此婚前財產協議只對夫妻雙方產生效力,不對善意第三人產生效力。

什麼是婚前財產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關於財產分配的書面協議。婚前財產協議一般簽訂於男女雙方結婚之前,該協議一經簽署即成立,但視協議的具體內容而有不同的生效時間。如果協議僅就雙方婚前的財產進行事實描述的確定,則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使雙方最終並沒有登記結婚,該協議也可以用於解除同居關係時的財產分割。

隨着人口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知道勇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年輕人很對會約定婚前財產,婚前離婚協議只要是不違法法律,雙方當事人丟同事,且簽字了的,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法律效力僅對於兩個人之間,其他人不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