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不給應該怎麼辦?
離婚財產不給應該怎麼辦?
一、離婚財產判了不給該如何處理
1、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方不按判決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強制對方交還。
2、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判決書和有關財產的相關證據材料。
二、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房貸未還清判決之後對方不給的時候,另一方可以先跟對方溝通,如果過了期限任然不給的時候則可以要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在離婚財產判決之後給予財產時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對於不支付離婚財產的行為,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干涉進行強制行為。行政強制行為一般為凍結另一方的銀行卡等資產。在進行強制行為申請時,需要準備相關的申請材料,例如申請書、離婚判決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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