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財產不明確怎麼辦,應該如何歸屬?
一、離婚共同財產不明確怎麼辦,應該如何處理?
離婚共同財產不明確的問題的歸屬為:歸屬不明確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該情況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欲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本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但約定不明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該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二、相關注意事項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這裏的共同所有,指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製是我國夫妻財產的法定財產製的基本內容,這種財產製主要有以下特徵: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這些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勞動所得以及率息等途徑所得的財產。勞動所得,包括工資,獎金,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從事經營活動收益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其他一切勞動所得。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各自所有。婚前財產的孳息,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可以將夫妻特有財產約定歸雙方共同所有。
3、婚姻法修正草案公佈稿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三、其他法律依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約定不明確,有些財產可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些財產則屬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婚姻法對此在第十八條做了修正,規定:“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欲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本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但約定不明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該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夫妻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共同共有財產使用、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一人一半。但是,根據各自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個人的經濟收人、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或者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出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為死者遺產。
夫妻在離婚時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財產一般分為夫妻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這部分財產離婚分割時通常按照個人財產處理;如果對於共同財產劃分不明確的,根據是否是夫妻關係存在的財產進行判斷,如果是將按照共同財產處理,分割時通常是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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