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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不給應該怎麼辦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不給應該怎麼辦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不給應該怎麼辦

若是已經協議離婚領取了離婚證,則可依據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向法院訴訟,主張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拿到有效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若是已經法院訴訟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已有分割財產內容,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若是尚未離婚,可以到法院訴訟離婚,同時主張分割共同財產。

若是已經離婚,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該財產均為涉及的,可以到法院訴訟,主張分割該財產,拿到有效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夫妻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我國法律規定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屬於夫妻雙方的,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支付。屬於個人的,應按照這類夫妻的私有財產進行劃分,保護公民的婚姻合法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