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應該怎麼舉證?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之爭的舉證責任,我國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對此均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益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該《意見》規定由“主張權利”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是不科學的。因為主張權利者,即可能主張共同財產,也可能主張個人財產, 如果不論是主張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都由主張權利者承擔舉證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同時,當雙方都主張權利的時(即一方主張為共同財產,一方主張為個人財產),到底應由哪方舉證?按照《意見》的規定,雙方都應舉證。那麼,在雙方都舉證的情況下,誰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意見沒有明確。可見,《意見》對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的規定,既不科學,也沒有很好的解決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即並沒有真正明確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之爭,到底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可見、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財產製的基本形式,是夫妻所得共同財產制。沒有例外,對夫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例外者,就應當由主張例外者(即主張個人財產者)舉證。因而,在夫妻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發生爭議時,應由主張個人財產者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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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哪些財產可以分配
一、夫妻離婚哪些財產可以分配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而根據我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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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4年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是什麼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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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離婚房子如何分配(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取得房屋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市場價值計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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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婚姻生活是細水長流的過日子,現在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會認為既然已經選擇了結婚,那麼婚後物質和其他方面沒有必要太過於斤斤計較的,因為有很多的人就希望房產證上面只寫上自己一個人的名字,但是考慮到是屬於正常的婚姻關係,所以比較擔心在我國沒離婚房子可以過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