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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應該怎麼舉證?

夫妻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 應該怎麼舉證?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之爭的舉證責任,我國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對此均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益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該《意見》規定由“主張權利”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是不科學的。因為主張權利者,即可能主張共同財產,也可能主張個人財產, 如果不論是主張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都由主張權利者承擔舉證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同時,當雙方都主張權利的時(即一方主張為共同財產,一方主張為個人財產),到底應由哪方舉證?按照《意見》的規定,雙方都應舉證。那麼,在雙方都舉證的情況下,誰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意見沒有明確。可見,《意見》對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的規定,既不科學,也沒有很好的解決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即並沒有真正明確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之爭,到底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可見、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財產製的基本形式,是夫妻所得共同財產制。沒有例外,對夫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例外者,就應當由主張例外者(即主張個人財產者)舉證。因而,在夫妻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發生爭議時,應由主張個人財產者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