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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男方房產離婚怎麼分是正確的?

首先,我們需要確定的是該房產是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屋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離婚時,女方是不可以分割該套房屋的。但是,結婚前男方只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申請貸款,房屋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但,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如果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不管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該房屋將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具體的分割方法先由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確定。法院在作出判決的時候,會考慮男方的出資情況,同時也會保護弱勢一方的權益。

屬於男方房產離婚怎麼分是正確的?

(一)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

(三)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在離婚房產分割的時候,如果房子是男方在婚前買的,自始自終都沒有加女方名字,這房子肯定屬於男方,這是沒問題的。但要注意,這時候房貸等所有未償還的債務都是男方的,跟女方沒有任何關係。如果女方在婚後參與了還貸過程,那麼在離婚後,男方就必須要補償女方相應的數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