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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動遷房怎麼分配是正確的?

一、離婚動遷房怎麼分配是正確的?

離婚動遷房怎麼分配是正確的?

夫妻訴訟離婚,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歸屬時,由於我國住房體制改革以及城市發展過程中的拆遷問題,使當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來源具有多元化的特點,法院應當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的分割分兩種情況:

(一)對於雙方均是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

(二)對於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離婚時共有房屋怎麼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中,就拆遷安置房來看,有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的卻只能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很顯然,若拆遷安置房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話,在離婚的時候是絕對不能分割的。但如果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