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寫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一、夫妻財產寫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夫妻財產寫協議效力是對雙方的話都具有法律約束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關於婚前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的約定一經作為,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各方應按約定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婚姻終止分割財產時,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部分或約定無效的部分,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
因此,只要夫妻在財產約定中符合約定的一般條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其約定沒有發生對外效力,對內效力亦應承認。夫妻一方無法證明善意第三人知道其財產約定而連帶清償債務後,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應當予以支持。
二、婚內財產協議書裏應包含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信息。並上雙方的結婚時間、子女個數、離婚原因。
2、明確夫妻雙方婚內共同財產的種類、名稱、單位數量、價值、現狀等,並解釋其歸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房屋所有權、汽車歸屬、存款、股權、債務情況、生活支出、受讓財產)要明確到各項物件,例如房屋面積,房屋內傢俱歸屬等等。
3、夫妻雙方今後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
4、婚內共同債務情況以及歸屬。
5、闡述婚內夫妻雙方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的權利以及需要履行的義務。
6、婚內協議書的生效、撤銷以及違約的相關約定。
三、協議無效的情形
1、把夫妻雙方的某一部分財產歸為子女所有。由於這部分財產並沒有落入兒女手中,在現實中會存在較多爭議。
2、把房產等不動產從屬於夫妻其中一方的婚前財產約定為婚內財產,卻沒有辦理任何產權歸屬手續的,同樣屬於一種尚未完成的行為,在現實中同樣會存在爭議。
3、提出離婚的一方將不擁有財產:這一類的約定違背了婚姻雙方的自由權利,將會被認定為無效。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夫妻他們是必須要保持一個彼此信任的狀態,因為這樣的話才能夠導致婚姻不至於破裂,如果喪失了最基本的信任的話,可能會存在着離婚的狀態,當然在婚前或者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話,書寫關於財產的協議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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