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有兩種: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和婚後財產約定協議。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約定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且自願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也有夫妻還會去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效力是怎麼樣的?本站在本文中簡明扼要地分析一下。
一、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製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申辦。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有關的財產證明;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債務)的歸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系息歸屬。
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效力
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公證分兩種:一種是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另一種是對婚後財產協議做公證,兩種都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在婚後辦理。辦理公證時,需提交財產約定協議和有關證明材料(有房產證、已婚夫妻結婚證)等。
公證書的效力並不是絕對的,就是説,不是任何公證書一經出具就必然有以上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這樣的規定:“經過法律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項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是:“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無效。”這兩條規定説明,如果夫妻雙方是為了逃避本應承擔的債務、撫養和贍養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做出約定,約定無效,即使這個約定經過公證也不行。
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這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公證過的約定協議證明力更強。如果你還有不明之處,請諮詢本站網站專業律師,這是很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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