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割財產拍賣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一、不可分割財產拍賣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沒有完全產權的房子法院不能拍賣,如農村村民自建房、小產權房、公租房等。
房產查封指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請的情況下通過司法的途徑把被告所屬名下的房產查封,被查封后的房產是不能進行過户、抵押等手續的,但仍可以繼續居住使用。強制執行查封后,被告還可以住那套房子,但是不能轉讓房子了,就是對這棟房子的權利進行了限制,不能轉讓、贈與給他人了。
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人民法院查封房地產,應與案件訴訟、執行標的為基礎:
1、執行依據明確記載房地產的數量、位置的,實際查封的數量、位置應與其相當;
2、已能確定部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上應寫明查封的房地產的具體部位、數量;
3、對不可分割的房地產,應當整體查封,但協助執行通知書上應當寫明查封房地產的具體價值量。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條規定:“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二、法院拍賣房子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拍賣前,查封房屋
(二)拍賣前,評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賣(拍賣不動產,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1、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3、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四)第二次拍賣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五)第三次拍賣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六)變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權轉移
不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户。
所謂保留價,是出賣人在委託拍賣時提出的拍賣最高應價達不到該價格應停止拍賣的價格,它是出賣人維護自己利益的保證手段。拍賣保留價是指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價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徵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由法院拍賣以後這筆財產才能分割,基本上就是房產跟汽車,但是,法院拍賣該套房產的前提條件必須是有房產證。這些問題法院在主持拍賣之前都會進行調查的,沒有什麼財產是不能被分割的,除非該筆財產根本就不是夫妻的共有財產,或者是屬於夫妻的非法收入,其他不能直接分割的財產,變賣成現金予以分割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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