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條件原則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條件原則是什麼?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係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充分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時,約定優先於法定有利於減少家庭矛盾,有利於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瞭解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及其存在形態是掌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前提,所以在研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之前,有必要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文統稱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為了避免發生矛盾和糾紛,需要對財產情況進行認定後公平平等的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對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涉及到個人一方的私有財產是不參加財產分割的,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財產的所有屬性是不隨婚姻狀態的改變而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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