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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財產分割不均分的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財產分割不均分的條件有哪些?

一、婚姻法財產分割不均分的條件有哪些?

1、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

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從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來看,有過錯方所持的心裏狀態都是故意的,並不存在過失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存在着配偶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而另一方也有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致使配偶權受到侵害的情況。

2、違法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一)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1、2項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婚姻法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區分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

(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

婚姻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所謂家庭暴力,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遺棄

婚姻法第46條第四項還規定遺棄家庭成員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

對於何為遺棄,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有認為遺棄是同居義務或扶養義務不履行;有認為遺棄是指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

3、損害事實

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的是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後果要件。關於適用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還明確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

4、配偶一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所受到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從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存在賠償問題。

所謂直接因果關係,我們的理解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離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如果是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精神損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擔賠償責任。

5、導致離婚的發生

就算具備了以上的條件,如果沒有導致離婚發生,還是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這可以説是婚姻侵權責任的特殊要件。

根據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第3款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發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還要求該情形導致了離婚的發生。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可以在離婚時不均分財產的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離婚原因而定,夫妻雙方可以就有關情況的處理協商進行認定,並達成一致意見,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