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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聲明夫妻共同財產是房產是否存在效力

繼承聲明夫妻共同財產是房產是否存在效力

一,繼承聲明夫妻共同財產是房產是否存在效力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繼承財產一般情況下是屬於共同的財產的,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具體的情況,如果在申明中沒有明確的表示,那麼有關問題的處理就會有着不小的難度,但是在法律上是存在解決的空間,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焦急導致事情喪失合理處理的時間以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