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一、事實婚姻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婚姻內的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承認與否來定,所以根據婚姻法的更改時間分為兩個時間點,1994年2月1日以前和1994年2月1日以後。
具體説來,1994年2月1日前我國法律上對事實婚姻還是承認的,既然承認,對於財產的性質就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來看,也就是説在這之前形成的事實婚姻關係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相關婚姻法已經對事實婚姻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只能算同居關係,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維持兩人基本生活的費用只能算各自所有,不能用處理婚姻財產關係的法律對其進行適用。
因此,如果認定男女之間的關係屬於事實婚姻的話,那麼在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就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事實婚姻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
第一,協議離婚,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親自去民政局辦理,但是因為雙方沒有結婚證,並且在民政局沒有結婚登記的檔案,所以需要夫妻雙方先補辦結婚登記後在重新辦理離婚手續;
第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需要原告身份證、户口本、起訴狀去法院起訴離婚,因為沒有辦理結婚證,所以原告起訴時需要提交雙方屬於事實婚姻的證據,户口本可以顯示雙方的身份信息情況,如果户口本中沒有寫清楚雙方系配偶關係,可以由當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證明,證明雙方是夫妻關係然後找派出所蓋章確認。事實婚姻中雙方的離婚協議對婚姻關係的處理是無效的,但對財產及子女的處理可作為一個重要證據法院一般可以接納。
事實婚姻這個概念是由於我國婚姻制度的歷史遺留問題而存在的,具體指的是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生活沒有辦理結婚證的夫妻,也就是説,現在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説,這個時間段以前的婚姻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這個時間段以後的婚姻,沒辦結婚證只會認定為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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